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赣0823执9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峡江县。
被执行人吉水县鉴湖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水县文峰镇汶水路13号,组织机构代码:76703294-8。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吉水县鉴湖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2月11日向被执行人吉水县鉴湖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支付申请执行人***标的款143234.79元及承担执行费2049元,但其至今未全部履行。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吉水县鉴湖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江西旭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峡江分公司有工程款收入115283.79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被执行人吉水县鉴湖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江西旭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峡江分公司的工程款收入115283.79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