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水县鉴湖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吉水县鉴湖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赣0823执93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峡江县。
被执行人吉水县鉴湖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水县文峰镇汶水路13号,组织机构代码:76703294-8。
法定代表人:曾庆???,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吉水县鉴湖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吉水县鉴湖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吉水县鉴湖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15283.79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