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水县鉴湖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某某与被执行人某某、吉水县鉴湖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赣0822执87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曾水根,男,汉族,吉水县人,住吉水县文峰镇。
被执行人曾庆国,男,汉族,吉水县人,住吉水县文峰镇。
被执行人吉水县鉴湖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670*****。
第三人***,女,汉族,吉水县人,住址同上。
第三人曾繁丽,女,汉族,吉水县人,住址同上。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曾水根与被执行人***、吉水县鉴湖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已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第三人***、与被执行人***是夫妻关系,曾繁丽与被执行人***是父女关系,且***应偿还申请人曾水根的借款,****和***夫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应由***与曾庆国的财产共同偿还。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追加第三人***、曾繁丽为本案被执行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