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水县鉴湖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赣0822执1053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吉水县,
被执行人曾庆国,男,汉族,住吉水县,
被执行人吉水县鉴湖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水县文峰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2767032948J。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本院于2016年7月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吉水县鉴湖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822民初334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案款2000000元及利息,承担诉讼费31728元、执行费22400元。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到位54811.87元,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其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