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常虹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常虹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3民初9876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申融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爱辉路XXX号XXX幢XXX-XXX室。
法定代表人:程娴,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常虹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武进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谷林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钱永青。
原告上海申融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常虹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1)沪0113民初9876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64,451.33元或查封等值财产,并已实施了相关的保全措施。后解除保全申请人撤回对被申请人的起诉,并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江苏常虹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罗有敏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冯学梅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