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常虹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申融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江苏常虹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3民初9876号之一
原告:上海申融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程娴,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洪波,上海江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蒋锋,上海江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常虹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武进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谷林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钱永青。
原告上海申融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常虹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申融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财产保全费2,34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罗有敏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冯学梅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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