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常虹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常虹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南京凯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京江宁(大学)科教创新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115民初15717号
申请人:江苏常虹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250858528E,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谷林路1号。
法定代表人:钱永青,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江苏欣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胥屹,江苏欣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南京凯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87162100628,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开发区工业园永花路002号。
法定代表人:周贻照,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海燕,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雪,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南京江宁(大学)科教创新园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575929953C,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科学园龙眠大道568号。
法定代表人:程春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岩平,江苏世纪同仁(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江苏常虹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京凯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京江宁(大学)科教创新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作出的(2019)苏0115民初15717号民事裁定书,保全被申请人南京凯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京江宁(大学)科教创新园有限公司名下价值6500000元财产,现江苏常虹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南京凯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京江宁(大学)科教创新园有限公司名下价值6500000元财产的查封,并已向本院提交解除财产保全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常虹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南京凯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京江宁(大学)科教创新园有限公司名下价值6500000元财产的查封,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即日起,解除对被申请人南京凯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京江宁(大学)科教创新园有限公司名下价值6500000元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沈忠清
人民陪审员  倪月霞
人民陪审员  马菊香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 助理  葛云云
书 记 员  朱 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