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常虹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常虹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八分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083执1014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常虹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武进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谷林路1号。
法定代表人:钱永青,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南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八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建设北路1319号。
负责人:颜利兵,经理。
被执行人:湖南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助手时芦淞区七一路88号中旺锦安城。
本院在执行江苏常虹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南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八分公司、湖南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主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江苏常虹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8日向本院提交撤销本次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的,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鲁1083民初328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 华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立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