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常虹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常虹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常州市伟祥建筑新材料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法律文书稿纸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404执恢471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常虹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谷林路1号。
法定代表人钱永青,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常州市伟祥建筑新材料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095326-5,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薛家镇连江村石家塘。
法定代表人靳益祥,该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张正亚,男,1964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常州市新北区。
被执行人:***,女,1994年6月9日生,住常州市新北区。
被执行人:谢定华,男,1963年9月26日生,汉族,住常州市新北区。
被执行人:靳益祥,男,1963年8月24日生,汉族,住常州市新北区。
被执行人:陈郁,女,1974年7月8日生,汉族,住常州市天宁区县。
申请执行人江苏常虹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常州市伟祥建筑新材料有限公司、张正亚、***、谢定华、靳益祥、陈郁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2016)苏0404民初18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载明:一、被告常州市伟祥建筑新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常虹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代偿款2000184.68元,并承担该代偿款自2016年4月1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予以计算的利息。二、被告张正亚、***、谢定华、靳益祥、陈郁对本判决第一项被告常州市伟祥建筑新材料有限公司所负债务中不能清偿债务的六分之一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予以受理。
执行过程中,江苏常虹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陈郁、张正亚、靳益祥三人私下达成和解协议并尚在履行。江苏常虹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日向本院出具申请,要求撤回本案并解除相关财产查封。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书面撤销执行申请,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6)苏0404民初182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尹春晖
审 判 员 王笑一
审 判 员 丁 淼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卢 瑶
书 记 员 吕 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