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常虹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常虹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溧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06民初5929号
申请人:江苏常虹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250858528E,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谷林路1号。
法定代表人:钱永青,该单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江苏欣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胥屹,江苏欣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溧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7910887812,住所地常州市溧阳市昆仑街道勤丰路9号。
法定代表人:吕永武。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苏常虹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溧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苏常虹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江苏溧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价值55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江苏溧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存款55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顾正阳
二〇二二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张怡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