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新2801执1961号
申请人:新疆西建青松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库尔勒市,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九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库尔勒市,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九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博海工程分公司,住库尔勒市,负责人:***。
申请执行人新疆西建青松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九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疆九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博海工程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新疆九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疆九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博海工程分公司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新疆西建青松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依据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做出的(2020)新2801民初162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标的为3985852.71元,执行费42259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新2801民初162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杨新宇
审判员***
审判员陈杰
二O二O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