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新0104执1370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泰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公园北街13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新疆九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兰干路40号奇乐花园3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新疆泰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九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01民终62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依法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新疆九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存款、收入783,854.85元或者查封、扣押、变卖、拍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新疆九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案执行费10,239.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被执行人新疆九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因强制执行所发生的实际费用。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