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九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新疆九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中宇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等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新28民终32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九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兰干路奇乐花园3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中宇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北一路375号青年创业园601-01室。 主要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康桥(东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巴州东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轮台县拉依苏火车站南314国道北巴州东辰工贸有限公司出租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新建九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中宇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2023)新2801民初70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2023)新2801民初708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新建九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946.74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