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九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新疆九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巴州九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审查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新28执异2号 异议人(原案申请执行人):新疆九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巴州九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原案利害关系人):***,男,1966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 被申请人(原案利害关系人):***,男,1973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 被申请人(原案利害关系人):***,男,1972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 被申请人(原案利害关系人):**,男,1977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瓦提县。 本院在执行新疆九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洲公司)与被执行人巴州九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九江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九洲公司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九洲公司请求:1、追加***、***、***、**为(2020)新28执恢48号执行案件被执行人,***在720万元、***在60万元、***在40万元、范围内承担责任。2、追加**对巴州九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被申请人***辩称:***作为巴州九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在设立时已经依法履行了出资义务,且不存在抽逃出资的行为。其股权已在九江公司债务形成前合法转让给***,故不应对异议人的债务在出资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本院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九洲公司与被执行人九江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依据是巴音郭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字第1号调解书,该执行案件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7)新28执145号,立案执行标的8,853,155元。执行中通过网络对被执行人九江公司的银行、证券、网络资金、车辆等财产进行查控,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九州公司于2018年7月13日撤回执行申请,本院2018年7月16日裁定终结执行。2020年7月18日,本院对该案恢复执行,执行案号为(2020)新28执恢48号,立案执行标的8,853,155元,2020年10月30日因无财产可供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九江公司成立于2008年7月10日,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万元。2008年7月3日,九江公司通过股东会决议,一致同意公司名称为巴州九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通过了公司《章程》,确定了股东***于2008年7月9日前以货币出资60万元,股东***于2008年7月9日前以货币出资40万元。同年7月9日,巴州众合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载明:依照有关股东会决议、章程的规定,贵公司(筹)申请登记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万元,由全体股东于2008年7月9日之前一次缴足,货币出资占全部注册资本比例为100%。以上资金已投入巴州九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开户行库尔勒城市信用社巴音东路营业部并注明了具体账号。报告所附《货币出资清单》载明:巴州九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分别以货币方式出资60万元、40万元,出资比例分别为60%、40%”。2012年8月14日,***、***退出该公司股东,新增***占80%、***占20%为该公司股东,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九江公司的上述股东变更事宜准予变更登记。 2013年8月28日,巴州九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通过股东会决议,载明:一、公司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由100万元,增至1000万元;二、由股东***增加投资720万元,增资方式为货币,出资日期为2013年8月28日;股东***增加投资180万元,增资方式为货币,出资日期为2013年8月28日。同年8月28日,巴州众合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巴众会事验字(2013)058号验资报告载明:贵公司原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为人民币100万元,根据贵公司股东会议和修改后章程的规定,贵公司申请增加注册资本人民币900万元,由***、***股东于2013年8月28日之前一次性缴足,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0万元,经我们审验,截止2013年8月28日止,贵公司已收到股东***、***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合计人民币900万元(玖佰万元),股东以货币出资占本次增资额的100%。同时我们注意到,贵公司本次增资前的注册资本(实收资本)为人民币100万元,已经巴州众合联合会计师事务所于2008年7月9日验证,出具巴众会事验字【2008】106号验资报告,截至2013年8月28日止,变更后的累计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万元,实收资本1000万元。附件二中审验结果:截至2013年8月28日止,贵公司已收到***、***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合计人民币900万元,新增实收资本占新增注册资本的100%;***实际缴纳新增出资额人民币720万元,其中货币出资720万元,于2013年8月28日缴存巴州九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在库尔勒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巴音东路信用社开立人民币临时账户×××账号内。***实际缴纳新增出资额人民币180万元,其中货币出资180万元,于2013年8月28日缴存巴州九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在库尔勒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巴音东路信用社开立人民币临时账户×××账号内,附表一“货币出资清单”对此予以证明。巴州九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在库尔勒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巴音东路信用社(现新疆库尔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音东路支行)开立人民币账户843010712010101667670账号,于2013年8月28日分别存入180万元、720万元,并于2013年8月29日分五笔转账支取160万元、170万元、295万元、85万元、190万元至***6210082026239260银行卡内。2013年8月30日,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九江公司的上述股东变更事宜准予变更登记。 另查询到,巴州九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现有自然人股东**一人,持股比例100%,实缴出资额1000万元,首次持股日期为2015年8月10日,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作为被执行人的九江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是否在抽逃出资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九江公司成立于2008年7月10日,股东为***、***,并于2008年7月9日将出资义务履行完毕,本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发生于2013年,***、***已于2012年8月14日将股权转让给***、***,初始股东已退出该公司的经营,不应对九江公司后期债务在出资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异议申请人追加***、***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不予支持。异议申请人申请追加**对巴州九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在巴音郭楞仲裁委(2016)**字第1号调解书第二项中已约定不对**个人名下合法财产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故本院不予支持。本案中,股东***、***出资900万元后,第二日将出资900万元转出至***个人账户,属于抽逃出资,应在出资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本案审查期间,异议申请人放弃追加股东***在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追加***为被执行人,在900万元内承担清偿责任。 二、驳回异议人新疆九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加***、***、**为被执行人的执行异议申请。 异议人或利害关系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