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九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新疆九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杜仲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新28执恢3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新疆九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兰干路奇乐花园3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0年3月15日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申请执行人新疆九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钦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3)钦州案字第73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4年8月8日恢复执行。该案执行标的为2139331.73元,案件执行费23793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措施: 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金融机构(银行账户)、保险、车辆登记、证券、网络资金、车辆、不动产等财产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详见反馈汇总表)。 在库尔勒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土地、房产),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 在巴州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车辆登记信息,轮候查封×××车辆,已达到报废标准,不具备处置价值。 已查询担保人名下不动产、动产、及网络查控未发现担保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 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债权2139331.73元(不含迟延履行期间利息)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钦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3)钦州案字第73号裁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新疆九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敖其***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