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建集团有限公司

*** 诉江苏省江建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盖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辽0881执578号之四
关于其他案由一案,本院于2020年04月07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江苏省江建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32001747754059XXXXXX账户内余额人民币563375.7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江苏省江建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32001747754059XX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63375.74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国栋
书记员  李玉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