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乌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2821民初412号之二
原告:哈密海纳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昆***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省江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州兄弟环境保护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9年5月4日出生,住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哈密海纳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省江建集团有限公司、扬州兄弟环境保护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6日立案。原告哈密海纳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哈密海纳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哈密海纳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哈密海纳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杨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