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建集团有限公司

哈密海纳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江苏省江建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乌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2821民初412号之二 原告:哈密海纳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昆***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省江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州兄弟环境保护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9年5月4日出生,住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哈密海纳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省江建集团有限公司、扬州兄弟环境保护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6日立案。原告哈密海纳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哈密海纳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哈密海纳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哈密海纳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杨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