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新0104执3112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省江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引江路1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男,1963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申请执行人江苏省江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新0104民初44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2024年5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85690.35元,已执行标的为21185.00元,未执行到位金额64505.35元。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还款计划,达成和解长期履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2024)新0104执311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