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川0183执147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麦克威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节能大道201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江苏省江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引江路11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四川麦克威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省江建集团有限公司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24)川0183诉前调确396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依法向被执行人江苏省江建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为便于后续执行工作的开展,本院所有涉及被执行人江苏省江建集团有限公司的案件并入(2025)川0183执495号案件并案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本院(2025)川0183执147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