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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安盛建筑机械有限公司、海南海通伟业贸易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琼0108民初17720号 原告:钦州市安盛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大番坡镇葵子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700566760631A。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大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南海通伟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国贸大道56号北京大厦11层C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0594907186T。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海南巨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海甸街道海甸二西路7号厚土珊瑚湾A栋6层6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MA5TWJY48E。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海南巨宇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海甸街道海甸二西路7号厚土珊瑚湾A栋6层6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0MA5TJPUQ8X。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1983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江苏省江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引江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12608797601X。 法定代表人:***。 原告钦州市安盛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南海通伟业贸易有限公司、海南巨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海南巨宇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江苏省江建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31日立案。原告钦州市安盛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于2025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钦州市安盛建筑机械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钦州市安盛建筑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316.45元(原告已预缴),其中原告多付的10216.45元退给原告;应收的诉讼费100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钦州市安盛建筑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