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084执恢44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江苏伟业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
被执行人:**,男,197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扬州市广陵区人,住扬州市广陵区。
被执行人:扬州运东之星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高邮市。
被执行人:郭霖,女,1978年4月27日出生,汉族,扬州市人,住扬州市市辖区。
被执行人:沈春香,女,197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扬州市广陵区人,住扬州市广陵区。
被执行人:***,男,1967年9月27日出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
被执行人:祝向阳,男,1967年1月2日出生,汉族,扬州市邗江区人,住扬州市邗江区。
本院在执行江苏伟业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与**、扬州运东之星大酒店有限公司、郭霖、沈春香、***、祝向阳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扬州市仲裁委员会(2020)扬仲裁字第009号裁决书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 磊
审判员 郭兆斌
审判员 张玉来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沈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