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胡荣能与XX、江苏中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0891执142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8年11月20日生,住淮安市淮阴区。
被执行人:XX,男,汉族,1969年8月28日生,住淮安市清河区。
被执行人:江苏中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3943185-X,住所地淮安市清浦区枚乘西路119号。
法定代表人钱增茂,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与XX、江苏中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以已领取执行款16万元、剩余保全工程款因工程尚未审计暂时无法提取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司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苏0891民初260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定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蓉
审判员***
审判员周丰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