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赣1121执1560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5年9月19日出生,住所地广西省北海市海城区,联系方式。
被执行人:江西阿木建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弋阳县葛溪乡过港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674606334P。
法定代表人:陈根木,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陈根木,男,汉族,1968年5月28日出生,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弋阳县。
被执行人:胡田贞,女,汉族,1948年11月15日出生,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弋阳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8年6月20日出生,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横峰县。
被执行人:陈祥后,男,汉族,1944年6月1日出生,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弋阳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赣1121民初3759号调解书,于2019年10月11日向被执行人江西阿木建业集团有限公司、胡田贞、***、陈祥后、陈根木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江西阿木建业集团有限公司、胡田贞、***、陈祥后、陈根木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9,959,466元及利息,案件诉讼费40,774元,执行费77,197.33元,共计人民币10,077,437.33元。但被执行人江西阿木建业集团有限公司、胡田贞、***、陈祥后、陈根木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西阿木建业集团有限公司、胡田贞、***、陈祥后、陈根木在银行的存款10,077,437.33元及逾期还款利息或提取等额收入。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西阿木建业集团有限公司、胡田贞、***、陈祥后、陈根木银行存款或提取收入不足部分,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同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徐秋芳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陈慧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