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赣1126执411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阿木建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弋阳县葛溪乡过港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5年2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江西省弋阳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西阿木建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3.5万元及利息,经对被执行人财产四查后,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已将其纳入失信人员、限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应建辉
二〇一八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