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阿木建业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赣1126执24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4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弋阳县人,住弋阳县。
申请执行人***,男,195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弋阳县人,住弋阳县。
被执行人江西阿木建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弋阳县弋江镇福华商城。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8年5月2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弋阳县人,住弋阳县。
被执行人***,女,1987年7月2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广丰县人,住广丰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西阿木建业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为:26万元。经对被执行人财产四查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已对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应建辉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