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赣11执6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52年12月6日出生。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8年5月28日出生。
被执行人江西阿木建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弋阳县城北大桥头。
本院作出的(2015)饶中民一初字第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江西阿木建业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江西省弋阳县南岩镇方志敏大道中路102号(产权证号弋房权证弋阳县字第××号)的房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吴根发
审判员张文中
代理审判员俞鸿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