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阿木建业集团有限公司

上饶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市伟达电力燃料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饶中执字第141-1号
申请执行人上饶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带湖路2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上饶市伟达电力燃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县旭日街道办信美路1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7年9月9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男,1974年11月19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江西阿木建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弋阳县弋江镇福华商城。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立案执行的上饶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上饶市伟达电力燃料有限责任公司、***、***、江西阿木建业集团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江西阿木建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弋阳县弋江镇志敏大道中路103号房产(弋阳县字第S20112792号房产、弋国有(2011)第14-1625号土地)。因被执行人至今未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江西阿木建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弋阳县弋江镇志敏大道中路103号房产(弋阳县字第S20112792号房产、弋国有(2011)第14-1625号土地)。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程杰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