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饶中执字第14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上饶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饶市信州区带湖路23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行董事长。
被执行人上饶市伟达电力燃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饶县旭日街道信美路16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7年9月9日出生。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4年11月19日出生。
被执行人江西阿木建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弋阳县弋江镇福华商城。
法定代表人黄国丰,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上饶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上饶市伟达电力燃料有限责任公司、***、***、江西阿木建业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协商债务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立案执行的(2015)饶中执字第141号上饶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上饶市伟达电力燃料有限责任公司、***、***、江西阿木建业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纠纷一案终结执行。
申请执行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依法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