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阿木建业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江西阿木建业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赣11执6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2年12月6日出生。
被执行人江西阿木建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江西省上饶市弋阳县城北大桥头。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男,1968年5月28日出生。
本院在执行***与江西阿木建业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28日裁定拍卖江西阿木建业集团有限公司位于江西省弋阳县南岩镇方志敏大道中路103号房产,并在淘宝网上公开拍卖,经两次拍卖均无人参与竞拍而流拍,现申请执行人***申请将上述流拍房产作价160万元抵偿其债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江西阿木建业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江西省弋阳县南岩镇方志敏大道中路103号房产作价160万元交付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吕雄海时起转移。
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