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安电电气有限责任公司

江西安电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上海则一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602民初3264号
原告江西安电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丹江街戴家冲,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0759978696N。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金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县。
被告上海则一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徐泾镇华徐公路999号2幢1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8MA1JL3RC9J。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南五六联盟电商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经济技术开发区腾飞路二段1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22694030975C。
法定代表人:***。
被告杭州百世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新金路2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8564766642A。
负责人:*均行。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汾江南路37号财富大厦A座、7、10、1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707737161K。
负责人:***。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支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东环街东升工业区1号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8914480196。
负责人:官照先。
原告江西安电电气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上海则一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湖南五六联盟电商物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江西安电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安电电气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安电电气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923元,减半收取计2461.5元,本院决定予以免交。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朱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