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赣0313执5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西安电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丹江街戴家冲。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0759978696N。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江西欧美嘉陶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下埠(萍乡陶瓷产业基地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05638027368。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江西安电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2017)赣0313民初71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1月16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江西欧美嘉陶瓷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前往湘东区不动产登记中心、萍乡市公安局湘东分局出入境管理科走访、调查等方式调查,查询到被执行人江西欧美嘉陶瓷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登记有位于陶瓷产业基地不动产权证号为2015001012-2015001018,2011000190-2011000195的房产,本院已对上述房产采取冻结过户手续的措施,因上述房产被多家法院查封,本院不是首封法院,暂无法进行处置。经穷尽调查措施,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8年7月13日将其纳为限高被执行人,于2018年7月18日对被执行人江西欧美嘉陶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出境措施。本院于2018年9月11日向申请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陈征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