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安电电气有限责任公司

江西安电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与萍乡江能光伏电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赣0302民初2578号
原告:江西安电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丹江街戴家冲,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0759978696N。
法定代表人:戴丽萍,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力群,江西金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勇,男,1986年6月14日生,汉族,住江西省,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萍乡江能光伏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萍乡市安源区高坑镇和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0MA35F01H4A。
法定代表人:吴培南,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水文,江西天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西安电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萍乡江能光伏电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江西安电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0月30日以双方就本案争议款项已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安电电气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安电电气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202元,减半收取计3101元,由原告江西安电电气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邹小蓉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代理书记员肖天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