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赣0313执52号
申请人:江西安电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丹江街戴家冲。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0759978696N。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江西欧美嘉陶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下埠(萍乡陶瓷产业基地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05638027368。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江西安电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欧美嘉陶瓷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江西欧美嘉陶瓷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已经生效的由本院于2017年10月27日作出的(2017)赣0313民初71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支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2997144.85元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冻结被执行人江西欧美嘉陶瓷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45059.35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页无主文)
审判员*征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