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赣0302执114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安电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萍乡市安源区丹江街戴家冲,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0759978696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萍乡市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萍乡市鑫乐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萍乡市安源区跃进北路2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0748525165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振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江西安电电气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萍乡市鑫乐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6月22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赣0302民初235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之后两年内,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钟海兵
审判员陈剑
审判员罗军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