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安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安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827民初245号
原告:***,男,汉族,1974年2月9日出生,住江西省吉安市遂川县。
被告:江西安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新天国际商业2号楼2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2662040917D。
法定代表人:黎小英。
被告:***,男,汉族,1963年11月2日出生,住江西省樟树市。
原告***与被告江西安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22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袁 玲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胡秋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