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安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203民初164号
原告:***,男,汉族,出生于1964年8月15日,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
被告:***,男,汉族,出生于1976年1月1日,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
被告:江西安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新天国际商业**楼**。
法定代表人:黎小英,系公司负责人。
被告:江西安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三门峡分公司,住,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市高阳山温泉度假区内/div>
法定代表人:李俊宇,系公司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后,原告申请追加被告江西安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安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三门峡分公司作为本案的共同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西安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安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三门峡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涉嫌刑事犯罪被羁押于看守所,致本案无法继续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宋亚红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吴盼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