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安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门峡市陕州区金河起重设备租赁站、江西安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203民初2638号
原告:三门峡市陕州区金河起重设备租赁站,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市。
法定代表人:王建仓,系该租赁站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锋义,系河南文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辉,系河南文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江西安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
法定代表人:黎小英,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峰,系河南长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三门峡市陕州区金河起重设备租赁站与被告江西安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三门峡市陕州区金河起重设备租赁站于2022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三门峡市陕州区金河起重设备租赁站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三门峡市陕州区金河起重设备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6748元,减半收取计3374元,由原告三门峡市陕州区金河起重设备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任娟娟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冯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