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安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安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湖南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景���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赣0203执413-1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安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安源大道美立家家居建材广场5栋1楼12-13。
法定代表人巫志坚,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南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万家丽中路一段176号旺德府大厦11层。
法定代表人:雷慕为,该公司法务部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西安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纠纷一案中,已依法向被执行人湖南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湖南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江西安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38863.11元及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支付本案受理费4478元,执���费3550元。但被执行人湖南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查封、扣押、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湖南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价值246891.11元的财产(含银行存款)。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南新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伟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