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奥通信息产业有限公司

南昌弘大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104民初724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西奥通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
法定代表人:陈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毛,江西盛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乐芳,江西盛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大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解放西路。
法定代表人:吴金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俊德,男,该公司员工。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西奥通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大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作出(2021)赣0104民初724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大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沿江支行(账户:16×××38)存款316200元。现江西奥通信息产业有限公司已经申请撤诉,且向本院申请解除对本案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江西奥通信息产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大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沿江支行(账户:16×××38)存款3162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胡文龙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许 悦
书 记 员 万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