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奥通信息产业有限公司

江西奥通信息产业有限公司、***大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104民初724号
申请人:江西奥通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
法定代表人:陈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毛,江西盛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乐芳,江西盛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大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
法定代表人:吴金文。
申请人江西奥通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大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西奥通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大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316200元或冻结、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江西奥通信息产业有限公司已向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心支公司购买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本案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奥通信息产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大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316200元或冻结、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101元,申请人江西奥通信息产业有限公司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胡文龙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许 悦
书 记 员 万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