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104民初724号之一
原告:江西奥通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
法定代表人:陈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毛,江西盛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乐芳,江西盛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
法定代表人:吴金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俊德,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江西奥通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大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奥通信息产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043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021.5元,保全费2101元(原告已预交),合计5122.5元,由原告负担;依法退还原告案件受理费3021.5元。
审 判 员 胡文龙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许 悦
书 记 员 万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