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博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赣0781执912号
申请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女.
被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江西博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钟天武,系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瑞金市人民法院(2016)赣0781民初213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8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4月18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网络查控、传统查控等执行措施,具体措施及查明的财产状况如下:
1.于2018年4月1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按规定的时限履行义务。
2.于2018年4月24日起多次通过全国司法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少量存款,无工商登记信息,查明被执行人有一辆车,已轮候查封,但未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变现。
3.于2018年4月25日到瑞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4.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根据原告所选择的执行措施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且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260000元及利息,截至2018年7月26日已执行0元,未执行260000元及利息。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于2018年7月26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被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钟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