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赣0781执801号
申请执行人*小兵,男,1972年1月13日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住瑞金市。
被执行人***,男,1975年2月11日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住瑞金市。
被执行人江西博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章江北大道18号恒瑞·蓝波湾澳园6栋9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25535386282。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87年10月27日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住瑞金市。
申请执行人*小兵与被执行人***、江西博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8日作出的(2016)赣0781民初33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小兵于2017年5月9日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江西博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归还借款1970000元及自2015年9月7日起的利息、诉讼费26972元。被执行人***、江西博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依法应承担执行费12200元。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江西博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常居住地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材料。
2.本院自2017年5月12日起,多次通过司法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江西博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信息、不动产登记信息、金融产品信息、证券信息、车辆登记信息、工商登记信息等相关财产。
3.通过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少量银行存款,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江西博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查控到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51500元,此款已分配给***的相关债权人,清偿他们所垫付的诉讼费用。
4.查询到被执行人江西博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商注册信息,本院已通过其他执行案件查封了该公司的股权,故在本案中无法对江西博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股权予以司法处置。
5.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小型汽车一辆,已于2017年9月5日另案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小型汽车各一辆,因该汽车已被其他法院查封,且未被本院实际控制,故本院无法处置该小型汽车。
6.2017年9月5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为保证本案的顺利执行,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出境的措施措施,并已提请公安机关协助执行。
7.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将被执行人***、江西博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8.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约谈的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虽登记有财产但不能司法处置,以及三被执行人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未能执行到位的标的额为借款1970000元及自2015年9月7日起的利息。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虽登记有财产但不能司法处置,三被执行人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小兵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黄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