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博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小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赣0781执800号
申请执行人*小兵,男,1972年1月13日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住瑞金市。
申请执行人***,男,1975年2月11日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住瑞金市。
被执行人江西博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607025535386282。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73年9月17日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住瑞金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小兵与被执行人***、江西博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在赣州市中国银行赣州市香江支行账户00×××15CNY0的存款人民币35700元至本院的标的款账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钟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