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赣0781执138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12月9日生,汉族,浙江省乐清市人,住乐清市。
被执行人***,男,1975年2月11日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住瑞金市。
被执行人江西博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章江北大道18号恒瑞蓝波湾园6栋9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西博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赣0781民初108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江西博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2982.5元。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7年8月29日前往赣州市章贡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廉政监督卡,被执行人已签收,但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17年8月25日起多次通过全国司法网络查控系统及江西省法院“点对点”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少量存款,但已被我院另案冻结并划拨,申请执行人***分得执行款5965元,无车辆信息,无工商注册登记等信息。
3、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到瑞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江西博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8月29日前往赣州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江西博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经查询,被执行人***原有房产一套,但是于2016年5月11日已注销登记。
4、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江西博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7年12月25日通过谈话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相关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已执行到位标的为5965元未能执行到位标的为297017.5元及利息。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江西博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