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博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小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赣0781执80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小兵,男,1972年1月13日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住瑞金市。
被执行人***,男,1975年2月11日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住瑞金市。
被执行人江西博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章江北大道18号恒瑞·蓝波湾澳园6栋9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25535386282。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73年9月17日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住瑞金市。
申请执行人*小兵与被执行人***、江西博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江西博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登记车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捷豹XJ牌赣B××小型汽车一辆。
二、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大众牌赣B×××小型汽车一辆。
三、上述车辆,查封期限为二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