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宜黄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1026民初388号
原告:**初,男,1984年7月14日生,汉族,金溪县人,住抚州市金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选文,宜黄县城关法律服务所工作者。
被告:***,男,1979年3月9日出生,汉族,临川区人,住抚州市临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三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密,江西三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西才文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玉亭镇长安西路2号4栋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7772365974H。
负责人:***,系该公司法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波,江西抚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网江西省电力公司宜黄县供电分公司,住所地:宜黄县凤冈镇丰乐路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6MA35GJABX1。
负责人:***,系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抚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西才文电力有限公司、国网江西省电力公司宜黄县供电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发现案情较复杂,原、被告对案件事实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邹文胜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XX珍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