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宜黄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赣1026执204号
申请执行人:**初,男,1984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金溪县。
被执行人:江西才文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余干县玉亭镇长安西路2号4栋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7772365974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西才文电力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31日作出的(2019)赣10民终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2日依法立案,但被执行人江西才文电力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西才文电力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253.02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江西才文电力有限公司价值相等的其它财产和财产权益,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江西才文电力有限公司价值相等的收入。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习国文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