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才文电力有限公司

江西才文电力有限公司、江西省共青城永达水利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502执保55号
申请人:江西才文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杨埠镇河埠村委会杨埠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7772365974H。
法定代表人:霍才文,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江西省共青城永达水利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共青城市苏家土当乡大桥徐家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5767030459K。
法定代表人:徐海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西才文电力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省共青城永达水利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西才文电力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省共青城永达水利建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9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江西才文电力有限公司已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才文电力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省共青城永达水利建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9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简谊莲
二〇二一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游 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