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才文电力有限公司

某某与贵州宏电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前贵州宏电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黔0322民初1774号
原告:***,男,汉族,1976年8月22日生,贵州省桐梓县人,现住桐梓县。
委托代理人:张苹苹,系贵州大娄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宏电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前贵州宏电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南明区箭道街*号宏业大厦*楼。
法定代表人:袁彬,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开,系贵州润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江西才文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杨埠村委会杨埠大道。
法定代表人:霍文才,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诉被告贵州宏电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江西才文电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苹苹,被告贵州宏电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王开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江西才文电力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不影响本案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工程款514693元,并赔偿原告损失35万元;2、判令被告支付上诉款项为本金从2016年6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利息至付清之日止(暂计算到起诉至日为142674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5年4月10日将110KV线路工程范围内劳务工程包给原告。2015年5月4日,原告组织工人进场施工。2015年6月1日,第三人与被告签订《夜郎220KV变温水110KV线路工程(光纤通信工程)劳务分包合同》,但实际是原告组织施工和对接。由于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增加了民工几次进场,造成损失,但被告至今未支付任何损失。后被告和原告分别于2016年9月11日、2016年11月2日、2017年5月19日进行了对账结算,但2017年5月19日中的对账中遗漏了2016年11月2日双方认可结算的13项内容,共计514693元工程款至今未得到支付。经催收无果,现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宏电公司并没有将工程及劳务直接分包给***而是分包给第三人江西才文公司,宏电公司的合同相对人是第三人而不是原告,原告以实际施工人的身份提起诉讼,规避劳务分包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但是涉案工程引发的纠纷系江西才文公司与宏电公司。即使江西才文公司与宏电公司存在结算争议,应该由江西才文公司申请仲裁,而不是原告提起诉讼。本案中原告***和江西才文公司关系是挂靠关系,该事实已被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查明。宏电公司与江西才文公司就涉案工程已经完成了总结算,结算金额为3191742元,宏电已向江西才文公司支付了3925243元的工程款,因此,宏电公司不仅在涉案工程与江西才文公司无任何工程欠款纠纷,甚至存在超付工程款的情况。至于债权转让的问题,宏电公司与江西才文公司已经完成结算,原告申请误工成本在双方结算时,已做考虑或放弃,在本案中又以相同事实来主张,无任何法律依据。综上,请予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第三人未答辩,也未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1日,被告与第三人签订《夜郎220KV变温水110KV线路工程(光纤通信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将夜郎220KV变温水110KV线路工程基础、杆塔、放紧线及附件安装工程劳务分包给第三人。合同履行过程中,第三人授权原告组织施工。2016年9月1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110KV夜温线路工程***已做工程量》。2016年11月2日,原告与被告项目部签订《110KV夜温线江西才文电力有限公司完成的工作量及在公司预支进度款金额》、《110KV夜温线江西才文公司施工超出合同范围工作量》、《110KV夜温线江西才文公司追加补助费用的内容》,并在《110KV夜温线江西才文公司追加补助费用的内容》结尾处注明“被告标注:未核实量待项目部和***共同核实后上报经营部,打√项表示已同意;***标注:以上情况属实……请各领导考虑给予一定补助为谢”。2017年5月19日,原、被告签订《夜郎220KV变-温水110KV变110KV线路工程(含光纤通信工程)劳务分包总结算》,总结算价3191742.08元。被告认为已向第三人账户支付了3925243元的工程款,原告认为只收到2690000元多。2018年7月25日,原告以贵州宏电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江西才文电力有限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2018年10月19日,桐梓县人民法院(2018)黔0322民初3772号民事裁定书认为原告不具备主体资格而驳回起诉。2019年2月16日,第三人向原告出具债权转让协议,该协议载明“……工程结算中遗漏部分增加工程量的费用,对于该遗漏部分及其相关损失的债权转让给***”。现原告以遗漏工程量等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遗漏计算工程款514693元,并赔偿原告损失350000元等。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原告提交的被告与第三人于2015年6月5日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债权转让协议、通知、邮单、110KV夜温线路工程***已做工程量、110KV夜温线江西才文电力有限公司完成的工作量及在公司预支进度款金额、110KV夜温线江西才文公司施工超出合同范围工作量、110KV夜温线江西才文公司追加补助费用的内容、夜郎220KV变-温水110KV变110KV线路工程(含光纤通信工程)劳务分包总结算、贵州宏电(甲方)结算中遗漏的费用明细、关于调整夜郎220KV变-温水110KV变110KV线路工程(含电缆部分、光纤通信工程)和太白110KV变电站二回改接入夜郎变110KV线路工程(含光纤通信工程)内容费用的通知、超出合同范围或临时增加工程量、通话录音、关于申请核查夜温线***完成工作量的结算报告、办款流程、委托书,被告提交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江西才文公司资质材料、劳务分包合同、授权委托书、劳务分包总结算(2017.5.19)、付款银行凭证、习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施工现场人工工资发放函》、《工程委托发放的协议》、《委托书》、《承诺书》、民事裁定书、***诉贵州宏电公司、才文公司案件证据清单、民事起诉状等在卷佐证,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在原、被告于2017年5月19日签订的《夜郎220KV变-温水110KV变110KV线路工程(含光纤通信工程)劳务分包总结算》是否存在遗漏计算工程量及其产生的工程款。原告主张遗漏计算工程量工程款权利的主要证据系原告与被告项目部2016年11月2日签订的《110KV夜温线江西才文电力有限公司完成的工作量及在公司预支进度款金额》、《110KV夜温线江西才文公司施工超出合同范围工作量》、《110KV夜温线江西才文公司追加补助费用的内容》,以及第三人向原告出具的《债权转让协议》。该《债权转让协议》中虽载明有“工程结算中遗漏部分增加工程量的费用”等内容,但并无遗漏工程量及其工程款的具体内容,由于《夜郎220KV变-温水110KV变110KV线路工程(含光纤通信工程)劳务分包总结算》是对《110KV夜温线江西才文电力有限公司完成的工作量及在公司预支进度款金额》、《110KV夜温线江西才文公司施工超出合同范围工作量》、《110KV夜温线江西才文公司追加补助费用的内容》的最后结算,因此,应当以最后结算的《夜郎220KV变-温水110KV变110KV线路工程(含光纤通信工程)劳务分包总结算》记载的内容为准。如总结算中存在明显遗漏计算工程量等的内容,被告因此获利没有法律依据,理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经核对,2016年11月2日三份分项结算中项目名称与总结算中载明的项目名称存在不一致,但总结算中有一项“其他费用”的结算总价为305905.6元,而原告认为的遗漏部分在三份分项结算中则无法明确计算价款(因有的工作内容处于待定核算状态),加之原、被告分别在三份分项结算中最后一份即《110KV夜温线江西才文公司追加补助费用的内容》结尾处注明“被告标注:未核实量待项目部和***共同核实后上报经营部,打√项表示已同意;***标注:以上情况属实……请各领导考虑给予一定补助为谢”,由此可以看出,三份分项结算中未明确的工程量部分已经在总结算中“其他费用”结算为总价30905.6元。综上,涉案《夜郎220KV变-温水110KV变110KV线路工程(含光纤通信工程)劳务分包总结算》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是对涉案工程款产生的债权债务的确认,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而原告以遗漏工程量等为由提起诉讼并要求赔偿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应当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其主张,其现有证据不能证明遗漏工程量及其主张的损失等的事实存在,应予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第三人江西才文电力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条规定,不影响本案审理。综上所述,基于前述理由,原告的诉讼请求证据不够充分,依法应予驳回。为此,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374元,减半收取5187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令狐昌友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 岷 瓒